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晋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梦轲,任该设计院院长。
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金村镇。
法定代表人:刘维华,负责村委会工作。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525民初2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设计费20000元,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金村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有存款931021.52元,已被本院其他案件依法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20000元未能实现,申请执行费20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村民委员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水利勘测设计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富生
审判员 闫慧琴
审判员 常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鲍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