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26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田笛
审判员*伟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