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财保1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LWX5。
法定代表人:杨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6677361N。
法定代表人:阮青松,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0727财保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账号:5100××××88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母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