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7财保105号
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杨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阮青松,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号为1263038390114555××××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权益造成经济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账号:5100××××888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显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