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民初144号
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北京大道三段****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MA6233LWX5。
法定代表人:杨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二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86677361N。
法定代表人:阮青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92元,减半收取计7146元,由原告四川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母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