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305号
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盛安街133号6栋1单元6层3号。
法定代表人:阮青松,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经济开发区老龙山风景区游仙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凌春阳,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春苑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园小区南4栋103室。
法定代表人:谷启浩,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魏小兵,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四川塔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网络查控申请书,因申请人无法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信息,故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绵阳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春苑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小兵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在申请保全额600,000元内进行网络查控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绵阳品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西春苑园林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魏小兵名下银行账户信息、网络资产账户信息及房产、车辆信息。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月媛
书 记 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