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3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邦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岸明珠广场3幢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63372K。
法定代表人:李宝成。
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685564131P。
法定代表人:卢小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3民初8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在(2019)浙0483执76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8633.5元及其相关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53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芸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