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王乐夫与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5558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耀国,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权,广东博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19号302A房。
法定代表人:姚红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亮,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姚月萍,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原告***与被告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特公司)、第三人姚月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耀国、被告甘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花、明亮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姚月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甘特公司支付已到账工程款513631.67元给***;对于未到帐工程款,在***提交开票申请单后2日内开具相应发票,并于收到工程款后3日内向***支付;2.判令甘特公司立即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技术负责人),并支付延期变更期间应付给***的相关费用,暂计至2020年3月底共29000元;3.判令甘特公司将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过户给***,过户费用由甘特公司承担;4.判令甘特公司赔偿***因扣押工程款造成的损失10万元;5.判令甘特公司归还借用的十份合同原件。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1日,***与姚月萍签订了《广州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所持有的甘特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姚月萍,转让价格(含资质)共人民币400万元。甘特公司在转让前发生的各项债权债务由***享受和承担。股权变更之后的两年内,***可免管理费使用甘特公司资质承接工程。股权变更之日起180天内变更技术负责人和办理AD609Z车辆的过户手续。***按约定将甘特公司股权和资质转让,后甘特公司扣押及拖延支付***部分工程款,***只好向银行及朋友借款周转。技术负责人也未按转让协议和律师调解会议纪要条款办理。车辆也不配合办理年检手续,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甘特公司既不遵守转让协议的约定也不履行调解会议纪要的承诺,拒绝广州仲裁庭的调解协商,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甘特公司答辩称:一、因***未按约定提供合格发票,故甘特公司暂未向其支付款项。甘特公司确已收到到账工程款231,673.06元,如***按约缴纳税费,甘特公司将按约支付款项。2019年6月26日,因***在甘特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已作废公章对外签署协议,故双方就公章使用,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会议纪要》。按照《调解会议纪要》第五条第1点约定:“乙方(甘特公司)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甲方(***)提供90%成本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下10%的工程款在乙方扣除3%的税点后三个工作日内现金支付给甲方”。截止2020年4月3日,甘特公司已收到到账工程款231,673.06元(证据1),但***至今未按约定提供符合会计做账标准的发票,故甘特公司尚未支付上述工程款。如***按约承担相应税费(企业税25%,个税20%),甘特公司同意及时向其支付到账工程款。二、总工程师人员已于2017年5月24日离职,与甘特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甘特公司未再使用总工程师人员的资质,不应要求甘特公司向其支付费用。请求***返还甘特公司已实际支付的相关费用。通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网站查询显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对方即总工程师王代华已于2017年5月24日离职(证据2),也即总工程师王代华技术资质已脱离甘特公司。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粤建市函〔2019〕754号》文件,企业员工离职后,员工资质便不再挂靠至企业名下,即甘特公司与总工程师王代华早已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王代华离职后,***亦未再使用过其技术人员的资质,更不存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第四项第五款之约定的情形,***的请求于法无据。另,***利用甘特公司不知总工程师王代华技术资质已脱离甘特公司的情况,谎称代总工程师王代华收取使用技术资质费用,甘特公司依约于2019年7月4日向***支付2017年10月17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相关费用合计34027元(证据3)。我方认为***取得该费用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给甘特公司。三、因***不愿按约承担粤A×××××的车辆过户费用,才导致车辆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甘特公司完全愿意配合***完成粤A×××××的车辆过户,但过户费用应由***自行承担。***提供的证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3点约定“甲方(***)在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甘特公司名下车辆的过户手续,将车辆迁出甘特公司,该车辆产生的所有责任有甲方(***)承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证据4)约定,粤A×××××的车辆因迁出的所有责任应由***承担,且涉案车辆一直由曾丽飞(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证人,也系***的母亲)实际占有使用。2018年11月15日,曾丽飞于《粤A×××××车辆责任承诺书》(证据5)承诺,该车辆系其本人财产,并一直由其使用,车辆在未迁出甘特公司名下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有其承担,与甘特公司无关。甘特公司无意占有涉案车辆且完全愿意配合车辆过户,因***不愿支付过户费用,导致车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故,甘特公司愿意配合***进行车辆过户,但过户费用需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承担。四、按照《调解会议纪要》的约定,***负有提供合同原件等义务。根据《调解会议纪要》(证据6)第七条:“为方便甲方(***)后续服务,甲方应在会议纪要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甘特公司)提供2019年6月30日前的《业务汇总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以及合同原件或者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在《业务汇总清单》(证据7)范围内的项目,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协助;不在清单范围内或2019年7月1日后未经乙方盖章备案的项目,乙方拒绝提供任何后续服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可知,***负有义务提供2019年6月30日前的《业务汇总清单》及合同原件,或者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鉴于***仅提供了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无法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经沟通仍未能按约定提供合同原件,甘特公司为保障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只得以借用之名义向其借用合同,若***履行上述义务,依约根据《业务汇总清单》内容提供相应的合同原件,甘特公司方愿意归还借用的合同。综上,因***违约在先,导致工程款迟延、车辆过户迟延等,***损失并非甘特公司过错造成,甘特公司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后,甘特公司完全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款项支付手续及车辆过户手续。恳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甘特公司的合法权益。
姚月萍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综合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31日,***(甲方/出让方)与姚月萍(乙方/受让方)、案外人曾丽飞(丙方/保证人)签订了《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其所持有的甘特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及资质总价款为400万元;从完成工商股权变更之日起180天内,乙方需变更甲方资质中的技术负责人,在未变更期间,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乙方需支付技术负责人相关费用;甲方应在完成工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80天内完成甘特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粤A×××××)的过户手续,将车辆迁出甘特公司,该车辆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019年6月26日,***代表甲方即原甘特公司(2017年10月17日前股权未变更前的甘特公司),黄东恩代表乙方即新甘特公司(指2017年10月17日后股权变更后的甘特公司)达成《调解会议纪要》,双方达成以下合意:一、《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和责任。三、关于乙方在广州建委平台上的法定代表人及总工程师问题:乙方承诺:在资质转让后,尽快完成广州建委三库一平台的设计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的变更;如因设计资质证书和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导致被相关部门处罚,责任与甲方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五、乙方收到甲方的工程款后,及时告知甲方,并在甲方提供90%成本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剩下10%的工程款在乙方扣除3%的税点后3个工作日内现金支付给甲方。七、甲方应在会议纪要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2019年6月30日前的《业务汇总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以及合同原件或者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十、关于乙方使用甲方移交时拥有设计资质的总工程师人员(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问题:乙方承诺在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完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手续。如有拖延,乙方愿按每月4000元支付相关费用给甲方。乙方承诺在资质转让后使用上述人员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经本院当庭核实,关于甘特公司技术人员资质至今尚未进行变更;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现仍登记在甘特公司名下。***庭审中陈述称,本案起诉后,甘特公司将已经实际到账的工程款向我方支付完毕,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关于车辆问题,双方当事人同意过户到***名下,费用由***承担,甘特公司需要提供配合手续;关于诉求甘特公司赔偿因扣押工程款造成的损失10万元,***向本院提交了《个人额度贷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借款人为曾丽飞,拟证明因甘特公司迟延支付款项导致***向银行借款周转产生损失10万元。
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新能源工程主要业绩表》显示,甘特公司向***借到工程名称为:《广东连南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广州恒运东区热力公司光伏发电工程》、《英德鸿泰玻璃公司余热发电项目工程》、《惠州比亚迪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恒运阳山250MW光伏电站项目》、《阳山及儋州生物质发电总承包工程》、《通威渔光一体(汕尾南土)光伏发电项目》、《河源长江家具7MW光伏发电项目》、《连州市好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的合同原件,表格下方注明:今借到上表打勾部分共10份合同,经本院庭审中核实,双方均确认甘特公司实际收到***九份合同原件。
另外,***当庭陈述称,要求对尚未到账的工程款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甘特公司陈述称,与第三方的合同款项是否达到支付条件尚有争议,不能作为本案审查的范围。本院认为,***的该项诉请是建立在甘特公司与案外第三方合同正常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基础之上,第三方已经将合同款项汇入到了甘特公司账户。第三方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等均有实体上的抗辩权利。且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基础应当是现实成就的义务,而非附条件的情况假设。本院只能对已然发生的事实做出裁判,不能预判未来尚未发生不确定的事实,本案中尚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合同款项能否顺利履行或者完全履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第三方是否对合同的履行无任何争议等情况,因此不宜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双方如有争议,可另寻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及《调解会议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关于***要求甘特公司立即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技术负责人),并支付延期变更期间应付给***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调解会议纪要》约定,乙方承诺在2019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成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手续。如有拖延,乙方愿按每月4000元支付相关费用给甲方。甘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甘特公司立即变更技术人员资质及支付相关费用,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甘特公司应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向***支付迟延变更期间的费用至甘特公司完成办理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手续之日止。
2.关于***要求甘特公司将车牌号为粤A×××××的车辆过户给***,过户费用由甘特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完成甘特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码:粤A×××××)的过户手续,将车辆迁出甘特公司,该车辆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甘特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将车辆过户到***名下,故***主张将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过户给***的请求,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费用,合同约定由***承担,故***要求该费用由甘特公司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诉请判令甘特公司赔偿***因扣押工程款造成的损失10万元。***向本院提交了《个人额度贷款合同》及转账凭证,借款人为曾丽飞,拟证明因甘特公司迟延支付款项导致***向银行借款周转产生损失10万元。***提交的证据,缺少与甘特公司有关联的事实依据,在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与本案债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该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要求甘特公司归还借用的十份合同原件。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应在会议纪要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2019年6月30日前的《业务汇总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以及合同原件或者经甲方签字确认的合同原件彩色扫描件。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新能源工程主要业绩表》下方注明的“今借到的上表打勾部分共10份合同”可看出,合同为甘特公司借用,甘特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借到***上述九份合同原件,合同原件的所有权人为***。经双方当事人核实,甘特公司实际借用***九份合同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为双方的借用合同未明确约定借用期间,故***可随时要求甘特公司返还借用的合同。故***要求甘特公司返还其向***借用的九份合同原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技术负责人),并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向原告***支付迟延变更期间的费用至完成办理变更总工程师人员手续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粤A×××××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
三、被告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九份合同原件,具体包括:《广东连南生态农业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广州恒运东区热力公司光伏发电工程》、《英德鸿泰玻璃公司余热发电项目工程》、《惠州比亚迪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恒运阳山250MW光伏电站项目》、《阳山及儋州生物质发电总承包工程》、《通威渔光一体(汕尾南土)光伏发电项目》、《河源长江家具7MW光伏发电项目》、《连州市好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光伏电站》;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承担1116元,由被告广东甘特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承担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馨尹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