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能源有限公司

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02民初1419号之一
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40101MA59HKEQ3A,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黄浦区揽月路10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张传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411100685695449P,机构所在地为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益民,公司董事长。
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因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于2019年年底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因被告自2020年1月份一直拖欠节能服务费,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节能服务费950365.67元和违约金164154.55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583099.58元。
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第14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均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即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合同第4条3.1电费八五折优惠,电费价格以当地供电部门的实际电价为准等,故双方合同约定的当地供电部门即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当地仲裁机构即为漯河仲裁委员会。因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源汇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所签订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河南省漯河市,合同第14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向漯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应向漯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985元退还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