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民终15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揽月路10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张传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沙澧产业集聚区湘江西路869号。
法定代表人:李益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艳丽,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剑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4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九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419号之一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2.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419号之二解除财产查封的民事裁定书;3.依法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4、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能源合同”)第14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审法院在裁定书中,以合同签订地在漯河市而认定当地仲裁机构是漯河市仲裁委员会,这种推断是不合逻辑的,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能源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并没有明确指定“当地仲裁机构”是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也没有明确指定“当地仲裁机构”是能源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由于仲裁委员会是由合同双方协商选定,没有地域管辖,即意味着“当地仲裁机构”既可以是能源合同甲方所在地当地的仲裁机构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能源合同乙方所在地当地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而按照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能源合同第4条3.1电费八五折优惠,电费价格以当地供电部门的实际电价为准,故双方合同约定的当地供电部门即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当地仲裁机构即为漯河仲裁委员会,也是违反事实的。漯河供电部门的电价是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制定并经河南省发改委批准后颁布的,整个河南省各级县市(包括漯河市)实行此电价,即能源合同中当地供电部门既可以是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也可以是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由此,基于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当地仲裁机构既可以是河南省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所在地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是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众所周知,在我国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在具体司法实践活动中,以及在商务活动中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签订,都对仲裁机构的选定有着严苛的要求,要求选定的仲裁机构必须具有明确性、唯一性。本案中,由于合同双方在签订能源合同中对仲裁条款的约定不严谨,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能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2.一审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基于能源合同的无效仲裁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完全错误。根据上述第1点的陈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因此,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为此,本案起诉前,上诉人还特意咨询了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和漯河市仲裁委员会,反映了本案仲裁条款的情况,得到不予受理的回复,在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前,还提前于2021年4月7日将案件材料先给了立案庭就仲裁条款的问题进行咨询,得到立案庭可以受理的回复后,才于2021年4月9日下午正式向源汇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并通过审核予以立案。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基于驳回起诉裁定而作出的解除财产查封的裁定更是错上加错,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剑客公司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2018年4月16日三剑客公司与九州公司签订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漯河市。其中第十四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条3.1甲方收益部分明确约定:电费八五折优惠,电费价格以当地供电部门峰、平、谷期间的实际电价为准,当地供电部门价格调整时,进行相应调整。2018年12月27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三剑客公司、漯河南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发用电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该合同第十三条电费支付及结算部分明确约定:(1)发电量补贴由甲方与丙方结算,自发自用电量由乙方与丙方结算。(2)甲乙双方、甲丙双方可参照《电费结算协议》的格式分别订立电费结算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审时,被答辩人提供的光伏发电抄表记录单也是漯河南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2018年12月29日,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出具的并网确认单也进一步确认了三剑客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报送了并网材料,该项目已通过技术部门现场检验,同意该项目验收通过,并网发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三剑客公司和九州公司合作的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均在漯河,电费也是参照漯河电网价格,发电量补贴也是由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支付。因此可以很准确的判断出双方约定的当地供电部门即指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漯河供电公司,当地仲裁机构即为漯河仲裁委员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符合客观事实。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间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才能排除仲裁适用。结合本案的证据综合判断,双方关于发生争议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能具体明确的指向漯河仲裁委员会。因此,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应向漯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九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节能服务费950365.67元和违约金164154.55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583099.58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4月16日原被告所签订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河南省漯河市,合同第14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向漯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应向漯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7985元退还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诉人九州公司与被上诉人三剑客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河南三剑客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第14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上诉人九州公司位于广州市,三剑客公司位于漯河市,“当地仲裁机构”具体指什么仲裁机构并不明确,且九州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一审之后九州公司向漯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漯河市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故应当对九州公司的起诉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2民初14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缑兵伟审判员曹光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裴蓉书记员林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