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1303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毅,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传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虹口区,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徐子毅,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我与被告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的JZ-2109S-EC-0011号《户用光伏安装合同》;2.被告向我退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145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45500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工程预付款之日止);3.被告向我支付违约金84750元;4.被告向我赔偿经济损失42280.8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3日,我与被告签订JZ-2109S-EC-0011号《户用光伏安装合同》,我依约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工程预付款。后我积极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并网接入申请,并分别于2021年10月26日与2021年11月3日收到供电管理部门同意接入方案,并签订《***光伏项目并网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与我确认了施工方案后,被告需在项目接收到供电管理部门同意接入方案、施工图由我确认后30日内完工,即应于2021年12月3日前完工。但我多次催促,被告并没有依约开始施工,以各种理由拒绝,还表示要与我解除合同。至起诉之日已逾约定工期将近4个月,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另外,被告拒绝施工导致我错过了政府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补贴每千瓦时0.03元。综上所述,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合同后,我司积极履行合同,安排人员现场勘察、设计及配合原告办理前期相关报装手续。根据中国南方电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版)关于接入系统的要求,15KW-500KW容量须采用380V电压等级并网。原告家设计容量为80KW,属于380V并网等级。原告家原本用电为220V。我司经过现场勘查,建议原告或采用减少容量方案,或采用申请用电扩容方案。原告回复要求必须采用用电扩容的方案,采用设计容量并网。根据供电局的要求,要办理用电扩容,须经过申请人当地的村委和街道办同意后,由原告到村委和街道办办理申请盖章。由于原告自身房屋的问题,只申请到村委盖章,街道办一直没有批复同意。(二)正是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始终未能办妥街道办的批复,无法到供电局办理申请用电扩容。而原告又一直要求光伏电站要380V并网等级,才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鉴于上述情况,我司与原告多次商谈,考虑到原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如继续无法履行合同,我司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并全额退回原告的预付款,不追究因原告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给原告造成的前期投入和损失。但原告既不愿解除合同,又一直要求我司按380V并网等级建设光伏电站,却又得不到街道办的批复无法办理用电扩容,一直僵持至今。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在于原告自身,我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更不存在任何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JZ-2109S-EC-0011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约定:根据甲方用电要求,乙方经过对甲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项目安装方案;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如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政府)补贴(以项目当地政策执行)。甲方如是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产权证明;甲方如是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产权证明;乙方向甲方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包含: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提醒甲方对其电站日常维护事项;项目建设地点:白云区人和镇鹤亭中路南十七巷6号;本项目接收到供电管理部门同意接入方案、施工图需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完工,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顺延。完工后,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并网送电手续;项目容量: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现场进行实际勘测,暂定本项目的容量为50千瓦,最终按实际安装组件额定容量计算。主要设备材料如下:1.光伏组件,单晶……4.配电箱,三相;本项目合同总造价暂定28.25万元,最终合同价按实际安装容量结算;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0%(金额为141250)作为工程预付款;组件、逆变器到货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金额为:84750元)到货款;验收并网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对方损失,还须赔偿经济损失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145500元,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白云供电局(以下简称白云供电局)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居民家庭)》,取得了白云供电局出具的同意原告(光伏电站)接入广州电网的《关于***(光伏电站)并网意向的复函》、《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等材料,并与白云供电局签订了《***光伏项目并网协议》。后被告以涉案光伏发电项目办不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并表示同意退还已收取的预付工程款。原告坚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未果,遂成讼。
诉讼中,原告提交:1.与被告公司员工洪晓军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出的《关于落实好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因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其错过了政府对用户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补贴。被告对上述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原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并表示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体现其员工曾向原告告知涉案房屋无法办理增容手续。另外还表示,无法办理增容手续是因原告的房屋存在问题,导致房屋所在街道不同意审批。对上述证据2均不予认可。
另查,被告于2022年5月16日签收本案的起诉状副本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JZ-2109S-EC-0011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上述安装合同约定,由被告包设计、采购、施工、验收为原告安装涉案光伏电站项目,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无法办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该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现提出解除上述安装合同,表明双方均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诉讼前,双方均未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依法认定被告签收本案副本材料的时间,即2022年5月16日为合同的解除时间。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被告未实际安装光伏电站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145500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安装合同约定,如一方有违约,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总价282500元的30%,即84750元支付违约金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对被告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原告亦依据该约定主张了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欠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2280.8元的问题。根据原告明确该项诉请的依据,其该项损失为安装光伏项目后政府对项目的补贴,此为尚未发生的预期损失,且该补贴是否发生或实际发生的数额具有不确定,原告主张其经济损失超过合同约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2280.8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抗辩因原告房屋原因无法办理增容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对此,一方面,被告作为专业承揽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司,其在承揽原告委托的项目前,理应对该项目的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作出充分的评估和预测,并根据评估预测的情况决定是否承揽该项目或确定承揽项目能实现的效果。另一方面,涉案安装合同约定中关于项目容量,主要设备材料也已明确约定了安装配电箱的规格为三相配电箱,由此表明,对于项目需办理增容问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现被告未举证是因原告的房屋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增容手续或原告拒绝配合办理增容手续,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的JZ-2109S-EC-0011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工程预付款1455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75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16元,由原告***负担339元,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肖録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