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7796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8月25日,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部分以(2022)粤01民终17796号民事判决书先行判决,现双方争议部分已审理终结。
九州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九州公司无需向***支付违约金67800元;2.本案受理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房屋属于城中村房屋且未取得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按照规定应当提供房屋建成时间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确认后,作为申请安装用电等设施的依据。故***需要提供所在街道办盖章的《广州市**区城中村用户用电扩包装证明》作为申请安装三相电的依据,该证明仅涉及房屋本身信息,与光伏安装业务无关。但***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故**区供电局回复无法办理增容。案涉项目无法增容的原因系街道办未审批,属于不可归责于九州公司的事由。一审认定九州公司以无法办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错误,九州公司不存在违约。(二)无法办理增容手续的直接原因是街道未盖章确认,九州公司已对此进行了充分举证。一审认定九州公司未举证系因***的房屋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增容手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案涉合同约定的30%违约金显著高于***的实际损失,即使法院认定九州公司违约,违约金也应调低。案涉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后,九州公司积极履约,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涉及并配合办理包装,2022年1月10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1月12日又要求继续履行,九州公司再次安排人员代其办理增容,但仍无法办理。故***资金占用损失应从2022年1月1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6个月,一审判决违约金金额过高,应予以调低。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九州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案涉合同已明确约定项目容量、配电箱规格等主要设备材料,表明作为专业承揽光伏电站项目的九州公司已对该项目作出了充分的评估和预测才决定承揽。故九州公司以无法办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九州公司主张因***的房屋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增容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混淆概念,推卸责任的行为。九州公司为保障自身权益,已在案涉合同中要求***向九州公司提供案涉房屋的产权证明。***在洽谈中也已出示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房屋的宅基地证。九州公司系明确查验过产权证明后,清楚房屋不存在无证房屋,才与***签署合同。即九州公司已对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作出了充分的评估和预测才与***签订合同,后其再以因房屋原因提出无法办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三)案涉房屋无需办理增容也能安装、使用光伏设备。经***向人和供电所咨询,结合***一审时提交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及从南方电网人和镇供电所取得的光伏发电主线图得知,要接入电网系统(即并网)需要将原并网侧的220伏单相电表换装为380伏的三相电表,同时在光伏项目的发电侧新装一具三相电表。位于并网侧的380伏的三相电表可向户内负载端继续输出220伏或380伏电压供用户使用。以380伏电压并网,并不代表用户户内的负载端也必须同步从220***至380**能正常安装光伏与使用,九州公司对此应当清楚,但其利用专业知识偷换概念,将光伏安装与办理增容混为一谈,系为逃避违约责任。(四)九州公司在二审中才要求调整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1.案涉合同是九州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均未对违约金条款提出过异议,应视作就违约金达成了一致,该约定属有效约定。九州公司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契约精神。2.九州公司在一审中仅以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并未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应视为其放弃主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权利。3.***在一审中提供证据拟证明因九州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为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且案涉合同有关于申请国家补贴的约定,故上述损失均属九州公司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4.九州公司收取***的预付货款资金,却又不退款,用于本企业运营,实质上是0成本使用他人资金,导致***资金收益的损失。(五)本案涉诉的光***能发电装置的原材料大幅度涨价,影响九州公司履约收益,其因此主动不履约,对于此种不诚信行为,应该依约足额计收违约金。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与九州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的JZ-2109S-EC-0013号《户用光伏安装合同》;2.九州公司向***退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1172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17250元为本金,按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退还工程预付款之日止);3.九州公司向***支付违约金67800元;4.九州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32378.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9月23日,***(甲方)与九州公司(乙方)签订JZ-2109S-EC-0013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约定:根据甲方用电要求,乙方经过对甲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科学合理地制定本项目安装方案;甲方配合乙方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申请备案(如有),到供电管理部门办理其项目相关手续,申请国家(政府)补贴(以项目当地政策执行)。甲方如是法人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产权证明;甲方如是自然人,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和产权证明;乙方向甲方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一站式服务,包含: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提醒甲方对其电站日常维护事项;项目建设地点:**区人和镇鹤亭中路南61号;本项目接收到供电管理部门同意接入方案、施工图需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完工,如因天气等原因工期顺延。完工后,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并网送电手续;项目容量: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对现场进行实际勘测,暂定本项目的容量为40千瓦,最终按实际安装组件额定容量计算。主要设备材料如下:1.光伏组件,单晶……4.配电箱,三相;本项目合同总造价暂定22.6万元,最终合同价按实际安装容量结算;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50%(金额为113000)作为工程预付款;组件、逆变器到货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金额为:67800元)到货款;验收并网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甲乙双方如有违约,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对方损失,还须赔偿经济损失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向九州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17250元,并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以下简称**供电局)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居民家庭)》,取得了**供电局出具的同意***(光伏电站)接入广州电网的《关于***(光伏电站)并网意向的复函》《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书》等材料,并与**供电局签订了《***光伏项目并网协议》。后九州公司以案涉光伏发电项目办不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并表示同意退还已收取的预付工程款。***坚持要求九州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未果,遂成讼。
一审诉讼中,***提交:1.与九州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九州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的事实。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向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出的《关于落实好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证据拟证明因九州公司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其错过了政府对用户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量的补贴。九州公司对上述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并表示从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体现其员工曾向***告知案涉房屋无法办理增容手续。另外还表示,无法办理增容手续是因***的房屋存在问题,导致房屋所在街道不同意审批。对上述证据2均不予认可。
一审另查,九州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签收本案的起诉状副本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与九州公司签订的JZ-2109S-EC-0013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上述安装合同约定,由九州公司包设计、采购、施工、验收为***安装案涉光伏电站项目,但九州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无法办理增容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该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提出解除上述安装合同,表明双方均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现***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安装合同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诉讼前,双方均未就合同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九州公司签收本案副本材料的时间,即2022年5月16日为合同的解除时间。因九州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九州公司未实际安装光伏电站项目,故***要求九州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工程预付款117250元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安装合同约定,如一方有违约,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故***要求九州公司按合同总价226000元的30%,即67800元支付违约金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合同对九州公司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亦依据该约定主张了违约金,故***要求九州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欠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九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378.4元的问题。根据***明确该项诉请的依据,其该项损失为安装光伏项目后政府对项目的补贴,此为尚未发生的预期损失,且该补贴是否发生或实际发生的数额具有不确定,***主张其经济损失超过合同约定九州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故***要求九州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2378.4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九州公司抗辩因***房屋原因无法办理增容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问题。对此,一方面,九州公司作为专业承揽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司,其在承揽***委托的项目前,理应对该项目的情况、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作出充分的评估和预测,并根据评估预测的情况决定是否承揽该项目或确定承揽项目能实现的效果。另一方面,案涉安装合同约定中关于项目容量,主要设备材料也已明确约定了安装配电箱的规格为三相配电箱,由此表明,对于项目需办理增容问题,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现九州公司未举证是因***的房屋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增容手续或***拒绝配合办理增容手续,九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九州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与九州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的JZ-2109S-EC-0013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州公司向***返还工程预付款117250元;三、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州公司向***支付违约金678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2299元由***负担299元,九州公司负担2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九州公司提交以下证据:《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广州市城中村房屋安装管道燃气、用电和用水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拟证明因***无法提供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故无法办理三相电、案涉合同无法履行。经质证,***意见如下: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没有显示取得时间,从打印提交的时间来看,应是在案件上诉后才从政府部门的相关的网站取得。且该通知不具有强制性,不能作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的规范依据。
***提交以下证据:光伏发电组建线路竣工图、房屋完成光伏发电的电表图(两图纸均非案涉房屋图纸),拟证明案涉项目无需增容。经质证,九州公司意见如下: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系复印件,且来源不明,也与本案无关。即使图纸为真,该图纸反映的是该项目系以380V并网(接入电网),业主正在使用220v电压,业主也可以使用380v的电压(修改接入端即可),但不能证明该业主无需办理增容手续。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一审提交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载明,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供电企业:人和供电所(以下简称乙方);达成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如下:发电设备容量:32.7kw;接入方案:接入电压等级: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居民家庭)》载明,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本期规模32.7kva/kw、终期规模32.7kva/kw;意向并网电压等级:交流380v。
九州公司一审提交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版)》载明,4接入系统要求,4.1接入电网原则,总容量范围(千瓦):15至500;并网电压等级(千伏):0.38。
***与九州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2月11日,***“麻烦您签一下这份委托书,然后准备好增容的材料,还有村委盖好章的证明,以及准备您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签名按手印),我预计下周一过去拿这些资料后过去供电局那边看同不同意增容装光伏”;***“……请你带齐相关的有效证件,下周一来我办公室取资料”。2月14日9:39,***“**,我现在先过去您那边拿资料可以吗?因为我计划下午是去供电局那边的,因为我还有事情要去**那边办理”……15:21,***“刚刚供电局给我答复:1.光伏可以装380v,但是您只能用220v,想用380v就得增容。您想装电梯,只能先增容到380v,否则电梯用不了,装完的光伏也只能用220。2.增容申请一定要***才肯批复。以上是供电局给我的答复您悉知,我也会反馈给我领导,由结论后再给您答复”,***“我节前去办理过增容没办法盖镇政府的章,今天中午我已告诉你整个过程,我说的没错吧?”
***与九州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月12日***“**这个解除协议有没有问题,没问题尽快签约处理退款哦”;***“我强烈要求你司履行2021年9月23日签定的三份光伏发电工程合同的义务和责任”;***“你们资料提供不了呀**”;***发送材料,并称“去年十月份已办受了供电局同意光伏入网手续并发给刘富烽了”;***“**,你这个增容不了呀”“按220v单个项目只能做到15kw”;***“那是你司的责任!没有那个光伏发电是增容不了的!只有铁公鸡办不了!我是尽力配合你司办各项业务的”“你拿你司办不了增容的那些手续给我看看嘛!我估计你司什么也没有去做!”;***“**,办理得事宜还请联系我们彭经理,确认要退款我这边得签了这份协议,才会退给您”……“**您这个确实是做不了那么大的建议您还是签了解除协议我们将款退还给您”。
二审中,本院以(2022)粤01民终17796号民事判决书就双方当事人无异议部分先行判决为:“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0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签订的JZ-2109S-EC-0013号《九州能源有限公司户用光伏安装合同》于2022年5月16日解除;二、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0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返还工程预付款11725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案件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九州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二)九州公司是否应向***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金额认定。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案涉合同签订于民法典施行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九州公司主张未能安装案涉项目系因增容未能获得审批,故无法进行安装,而***认为案涉项目无需办理增容,未能安装系因九州公司原因所致。对此,首先,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需办理增容事宜,但根据合同约定,九州公司应对安装现场实际勘测,合同已约定了项目容量及安装配电箱的规格为三相配电箱,九州公司提交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2021年版)》也载明了并网电压要求。九州公司作为专业承揽光伏电站项目的公司,其在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实际勘测的基础上制定了安装方案,可见其应对办理增容事项有所预期,并根据实际勘测结果决定是否承接案涉项目。其次,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办理增容事宜的主体,但根据合同约定,九州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承担配合义务。***与九州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实际履行中是由九州公司办理增容事宜。再次,九州公司仅在微信中告知***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未提供无法办理的具体材料及原因,以及无法办理增容系案涉光伏项目无法安装的根本原因。综上,一审认定九州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案涉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违约金,九州公司构成违约应向***支付违约金。但案涉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较短,且***仅支付部分工程预付款,且根据双方微信沟通情况及九州公司二审提交的通知,***对案涉房屋安装光伏设施需办理增容事项应有所预期、需办理镇政府相关手续与房屋性质存在关联。综上,本院对违约金予以酌情调整,九州公司应向***支付违约金47460元(67800元×70%),***请求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九州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03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30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4746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9元,由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742元,被上诉人***负担5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元,由上诉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047元,被上诉人***负担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 凡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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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九州能源有限公司可将本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