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明利与四川川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04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雨城执字第20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川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龙明利与被执行人四川川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四川川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共计1400元至本院,(账户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雅安市分行,账号:22550101040000077)。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