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3民初3158号
原告: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国,任院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高坪区航空港工业集中区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被告:***,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第三人:广安泰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武胜县沿口镇祥升大道水都郦景。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原告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安泰合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武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