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3执115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鱼岭正街42号。

法定代表人:黄世国。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303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通过线下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与田凤共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负1层337号非住宅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0××95),诉讼中,本院已以(2018)川1303民初147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故暂未处置;4、通过线下对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调查了解,查到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公安分局的收入(包含目标奖、津补贴)及南充市顺庆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有社会保险收入,已分别以800000.00元为限对上述收入进行了扣留,因余额不足,故暂未提取;5、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设计费等1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906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设计费等1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案件受理费9060.0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充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屈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