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建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7号富临楼201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5778096-9。
法定代表人:何灵光。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22号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19119031-X。
法定代表人:江永军。
被执行人:***,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执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发函确认本案标的物的权属问题,但财政局回函表示无法确认该标的物的权属,因此本院无法实施强制过户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无法确认标的物权属,因此无法实施强制过户,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提供该标的物的确切权属证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紫晖
执行员  张中科
执行员  王志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