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终79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永军,该公司总经理。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治,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
负责人:喻炳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焱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宇,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宝岗特种水泥厂e。
法定代表人:侯玉光。
上诉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花都区宝岗特种水泥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7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根
谢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