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12955号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16层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54099。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志斌,男,198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22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31XM。
法定代表人:江永军。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