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民初12394号
原告:***,男,194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芷晴,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路22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19031XM。
法定代表人:江永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都三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芷晴,被告花都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珍、陈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位于花都区新华街××、××、××层车库的产权证书;2.办理产权证书的一切税费和手续费由原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5年6月6日与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原告已征用的原挂靠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花都××紫薇路南侧,百合路东侧的865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入被告花都三建公司名下并挂靠被告进行房地产开发,实质上该地块的发展商是原告。原、被告为进一步明确及分清权责起见,经双方协商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了合作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1.原告将已征用的位于花都××紫薇路南侧,百合路东侧的8652.06平方米的土地合用权挂靠被告进行投资、开发、经营。2.原告同意按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20元向被告缴纳开发管理费。3.原告负责缴交该开发项目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项税收及费用。4.项目开发所需的一切投资费用,全部由原告负责,被告已收取原告的开发管理费用,实质不再参与开发项目利润分配,亦不承担该项目开发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原告经营与被告无关。5.为便于原告做好商品房的促销并结合预售款收入和银行按揭业务的需要,以被告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花都支行银燕分理处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原告开设售房款与按揭款专用监控账户。原告于2007年完成该项目的整体开发工程,并于2005年以“金穗华庭”作为楼盘名称进行预售,至2007年整个楼盘240套房、17间商铺出售完毕,被告亦配合住户办理产权证,但该楼盘(地址为百合路36号A栋,地号为115011-1)的三层建筑面积为10622.32平方米,当时每层价值200万元,总价值为600万元的二至四层车库至今未办理产权证。原、被告2007年9月3日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了合作开发的补充协议,明确了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该总价值为600万元的三层车库产权过户办证等手续,一切所需的各项税费及手续费由原告承担。由于某些原因至今被告方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该车库权属转移登记。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花都三建公司辩称,1.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异议,原告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层车库的实际权属人,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上述车库的过户登记手续没有异议。原、被告于2005年9月15日签订《合作房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后,原告出资建设整个金穗华庭项目。之后,双方于2007年9月3日签订了《合作房产开发项目补充协议》,确认涉案车库实质由原告开发,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车库的权属证书登记手续。2.按照原、被告的约定,因办理涉案车库过户登记手续的全部税费和其他手续费均应由原告承担,故请求判令因上述涉案车库的过户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全部税费以及手续费均由原告承担。3.涉案车库的产权登记手续之所以尚未办至原告名下,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故被告同意在原告完成因过户登记所产生的所有税费以及手续费缴纳的情况下,配合原告办理涉案车库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5日,原告***(乙方)以花都三建朱竹林施工队的名义,与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部(甲方)签订《合作房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甲方于2005年6月6日与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乙方已征用的原挂靠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花都××紫薇路南侧,百合路东侧的865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入甲方名下并挂靠甲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实质上该地块的发展商是本合同的乙方。为进一步清楚明确及分清权责起见,经双方协商确定,特签订如下合作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为进一步开拓花都区房地产市场,乙方将已征用的位于花都××紫薇路南侧,百合路东侧的865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挂靠甲方进行投资、开发、经营……三、乙方同意按该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每平方米20元向甲方缴纳开发管理费。四、乙方负责缴交该开发项目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纳的各项税收及费用。五、该开发项目所需的一切投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考虑到已收取乙方的开发管理费,甲方实质不再参与开发项目利润分配,亦不承担该项目开发的一切风险和责任,乙方经营盈亏与甲方无关……七、为便于乙方做好商品房的促销并结合预售房款收入和银行按揭业务的需要,甲方以甲方的名义在中国银行花都支行银燕分理处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乙方开设售房款与按揭款专用监控账户……。
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对涉案地块进行开发建设。至2007年共建成240套房屋及商铺以及涉案的二、三、四层车库。原告将建设的小区命名为金穗华庭并以花都三建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款由购房人支付至《合作房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第七条约定所开设的监控账户后,再由被告花都三建公司将相应款项转付给原告。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原告于2007年已将所有的房屋及商铺销售完毕,涉案车库从建成至今则由原告使用、出租及收益。
2007年9月3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花都三建公司作为甲方,双方签订《合作房产开发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2005年9月15日签订的《合作房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未尽事宜进行如下补充:一、挂靠在甲方名下由乙方投资开发的位于紫薇路南侧、百合路东侧的8652.06平方米的土地,已由乙方开发完毕,建成的金穗华庭240套房屋及商铺由乙方出售,甲方负责协助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二、该项目金穗华庭楼盘的二至四层车库(地址为花都区百合路36号A栋,地号为115011-1)实质为乙方开发,乙方需将该价值为六百万元的车库整体过户登记到其名下,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权属证书登记手续,并在2007年底前办理。三、办理以上权属证书的税费及其他手续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部也在该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确认内容属实。
另查明,案涉车库第二至四层的面积分别为3158.9平方米、3731.71平方米、3731.71平方米。原告解释车库总价值为600万元,每平方米为565元,即第二层车库价值为1784778元,第三层价值为2108416元,第四层价值为2108416元。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作房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及《合作房产开发项目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查明内容,可以认定案涉项目是由***挂靠花都三建公司进行开发的事实;花都三建公司对案涉项目没有实际出资,对项目开发不承担风险,不享有开发成果,案涉项目的开发成果全部由***享有。案涉项目中的房屋及商铺由***出售完毕,相关售房款已由***收取,案涉车库一直以来也由***占有及收益,双方对《合作房产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已进行了实质履行。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原、被告又签订《合作房产开发项目补充协议》,对案涉车库的所有权进一步进行明确,并约定花都三建公司应将该车库的所有权过户至***名下。原、被告双方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处置的行为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花都三建公司配合办理案涉价值600万元车库的权属证书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约定,办证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及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应由原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花都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36号A栋二、三、四层车库的权属证书,将该价值600万元车库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至原告***名下(办理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相关税费及手续费等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耿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呈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