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民终24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电织金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八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680163232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3号E9栋2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汇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嵩山南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4839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407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电织金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4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电织金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29元自行到本院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