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329民初1332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菲菲,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市民。
被告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13日17时10分,在新野县上港乡工业园区汉风路“大东棉纺厂”门前处,我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北向南左转向东行驶被告***驾驶的豫A×××××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因赔偿事宜,请求被告承担我的各项赔偿损失共计6352.7元。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于2014年1月21日治疗终结出院。原告起诉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