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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3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00460号
原告***,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立新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