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175号
原告: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16号A-5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于家堡金融区第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龙金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2月16日,原告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天津天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