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428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克群,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常青藤国际花园二期B栋2单元14层2-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11786X。
负责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县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016301X5。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京虹五羊广场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聂中伍、***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