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2665号
原告:四川兴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1号9栋B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88685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京虹五羊广场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016301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法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兴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3月15日,原告四川兴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25元,由原告四川兴阳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王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