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5644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出生,现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京虹五羊广场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5016301X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国际花园二期B栋2**14层2-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65011786X。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佑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遵义光明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奕 书 记 员 成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