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维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与新疆广维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天民三初字第203号
原告: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住所地疏勒县库什哈纳路。组织机构代码:66063972-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广维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民路5号晨报大厦21层。组织机构代码:7318096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创天房产疏勒县分公司)与被告新疆广维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维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天房产疏勒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醋利军、被告广维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妥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天房产疏勒县分公司诉称:2012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协议书》,原告将疏勒县城市花园二期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及二期小区外网委托被告设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定金50000元,合同履行中被告两次提交的规划、施工及二期小区外网设计方案均无法通过疏勒县建设局审查,之后再也没有出具过符合要求的规划、施工及二期小区外网设计方案。其行为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定金50000元,支付违约金278915元,并向原告返还规划红线图。
被告广维设计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规划红线图,连规划都还没有做出来。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定金和违约金原告只能选择一项主张,根据第一份合同是施工图的设计,第二份合同增加到规划设计及外网设计,当时原告只给我方拷贝了一份规划蓝线图,规划的条件不明确,我方从2012年3月到2013年1月做了十七套方案,但原告没有敲定。中间确实有两次原告交给了疏勒县建设局,我方给原告报的是概念方案,而不是正式的规划成果,建设局把这个方案当做正式的规划成果来审核,原告一直没有确定规划方案,所以我方无法报送规划成果。原告又提出调整地下车库的不合理要求,我方无法调整。故我方不存在违约。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施工图工程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全套施工图纸8份及消防报建、规划报建各1份;设计收费估算为630000元;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当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城市花园小区二期设计工作;设计内容包括城市花园二期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及二期小区外网;设计费合计455000元;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付50000元定金,乙方交付规划文本时,甲方支付50000元;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时甲方付设计费总额的60%计273000元,竣工验收前付清剩余设计费;施工图设计完成时间:合同签订、方案确定、定金及资料提全后60天;本协议作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补充,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主合同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0元。被告在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共向原告发送过17次城市花园规划方案。疏勒县建设局于2012年7月13日、9月6日分别向原告发出《关于对疏勒县城市花园二期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各一份,内容为要求按照载明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规划设计方案。2014年3月18日,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如诉。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协议书、收据、审查意见、公证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协议书》系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因被告多次提交的设计方案未能通过疏勒县建设局的审查,双方已实际终止履行上述合同。原告作为发包人,其委托被告承担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城市花园小区二期的设计工作,其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即为被告所出具的设计方案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现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定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现原告主张被告迟延交付设计方案,并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主张违约金278915元,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中并未对设计方案约定交付时间,并且虽被告交付的设计方案未能通过审查,但被告从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1月14日,共向原告发送17封电子版的设计方案,可以证实被告一直在向原告出具设计方案并多次修改,即被告系在积极履行合同,并不存在恶意违约行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规划红线图,因未能举证其已将规划红线图交付被告,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广维现代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定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主张违约金278915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疏勒县分公司主张返还规划红线图的诉讼请求。
以上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328915元,核定给付金额5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15.20%,案件受理费6233.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16.87元,由原告负担84.80%即2643.11元,由被告负担15.20%即473.76元,剩余案件受理费3116.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邮寄送达费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蒋欣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