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8民初1444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正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特瑞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10(贵阳国际中心*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来,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协育街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省湄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潘开义诉被告贵州特瑞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贵州湄潭天成置业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潘开义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开义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6元,依法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潘开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