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28执361号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列东街1032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4311J。
法定代表人罗声循,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玉华村(溪云庭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694375551R。
法定代表人丁晓,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90000元及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等登记信息。
3、通过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林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
4、通过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拥有位于将乐县古镛镇玉华村的房产,本院已于2018年12月18日查封该房产(2021年12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5、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及其法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6、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玉华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本案申请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90000元及利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等事实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428民初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王进龙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正国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