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友华、沈清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跃、陆卫国、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商业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AVXXXX的东风牌汽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9月10日止,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1年6月21日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强制措施,如需继续查封或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或冻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跃
审判员 陆卫国
审判员 李 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