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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财保157号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28095866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
林路17、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伟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佳,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冰,女。
被申请人: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5010056732118X8)。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
区仓前街道程埔路167号2楼33室。
法定代表人:赖达煌。
申请人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
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
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6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
请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
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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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
行存款516511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103元,由宁波奥克斯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方晓亭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代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