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异2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周桂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华,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漪,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5#楼13层12办公。
法定代表人:赖达煌。
第三人:赖达煌,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科美达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0)沪0116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一案(2020)沪0116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唯一股东赖达煌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该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追加申请书,表示上述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赖达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是自由处分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强根
审 判 员 孟宪利
审 判 员 林 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姚佳颖
书 记 员 姚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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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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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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