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2499号
上诉人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票区政府)、葫芦岛市南票煤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南票棚改办),原审第三人葫芦岛地矿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公司)、葫芦岛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第三人工程勘察公司于本院庭审中提交《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证明该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等发生了变更。其他当事人对工程勘察公司主张的公司变更事宜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五星建设公司起诉主张,南票区政府、南票棚改办提供的设计图纸方案导致桩基础施工出现质量问题,进而导致了该公司主张的案涉经济损失。首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认定,“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系五星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529号民事裁定书对辽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一终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前述认定予以维持。请一审法院查清五星建设公司向案外人北京通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否系南票区政府、南票棚改办向五星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方案”,依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南票区政府、南票棚改办向五星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方案”存在错误。其次,审判人员很难具备建设施工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建议一审法院向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方明确告知其可对南票区政府、南票棚改办向五星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方案”是否存在错误,该设计方案能否导致五星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如可导致五星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原因力参与度是多大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并释明如不申请司法鉴定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最后,请一审法院查清五星建设公司在发现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是如何处理的,其处理过程是否合理,是否会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产生原因力。如果一审法院拟支持五星建设公司的诉请,应对该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604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瞳 审判员 郑广卫 审判员 朱 丹
法官助理孙敬伟 书记员殷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