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民初163号
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和,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曲高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万和,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PT.DSSP POWER SUMSEL Plaza Tower II 27th Floor,J1. MH Thamrin No.51,Jakarta 10350,Indonesia)。
负责人:Rudy Djunardy。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Limited Jakarta Branch),住所地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苏迪曼将军路24段塔玛拉中心101和202室(Tamara
Center Suite 101,102,201&1101 J1.Jend Sudirman Kav.24 Jakarta 12920
Indonesia),中国境内联系地址为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部。
负责人:张朝阳,行长。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1707。
负责人:袁桂军,行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PT.DSSP POWER SUMSEL、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Limited Jakarta Branch)、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PT.DSSP POWER SUMSEL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付款请求完全不具有可信依据,属于欺诈为由,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Limited Jakarta Branch)中止向被申请人PT.DSSP POWER SUMSEL支付编号为LG5134916000220、LG5134917000088、LG5134916000237、LG5134917000090尾款保函项下款项29 768 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 967 100元)。请求法院裁定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Limited Jakarta Branch)支付编号为11221520000212、11221520000258、11221520000221、11221520000249的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29 768 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 967 100元)。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6楼的房产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房产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6楼的房产(房产证编号为X京房权证海字第XXXX号)。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Limited
Jakarta Branch)中止向PT.DSSP POWER SUMSEL支付编号为LG5134916000220、LG5134917000088、LG5134916000237、LG5134917000090尾款保函项下款项29 768 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 967 1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止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加达分行(Bank
of China Limited Jakarta Branch)支付编号为11221520000212、11221520000258、11221520000221、11221520000249备用信用证项下款项29 768 627.40美元(按照2019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6.6166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约196 967 1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智力
审 判 员 贾丽英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田志超
书 记 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