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建榕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辖终4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楼**14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杨文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涌,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正,总经理。
上诉人***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29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或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案由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有误。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工程地点为顺义区高丽营镇,第三条约定,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为:从外线电源点到新增临电箱变及电缆的采购、杆线的立柱、电缆沟开挖及保护管制作、破路、顶管、土方等。依据上述约定,本案明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起的另一起同类别案件中,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认定另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的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及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正荣府项目低压配电柜及计量柜采购安装工程。若本案不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会造成同案不同判。3.即使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也应当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仅以租赁合同作为被上诉人的住所地认定有误。该租赁合同地址仅是被上诉人的一个办公地点,被上诉人可以与多人签订租赁合同,仅凭租赁合同认定住所地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应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从外线电源点到新增临电箱变及电缆的采购、杆线的立柱、电缆沟开挖及保护管制作、破路、顶管、土方、工井、电缆敷设及电缆头制作;含工程的方案设计、出具施工图纸并取得临时供电方案、监理委托、施工、电表申请、验收、送电等供电公司流程等。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案涉合同发生纠纷时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6民初2951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