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终39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钰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春辉,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澍,天津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B区B2#楼10层14商务办公。
法定代表人:杨文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湧,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廷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为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90元,上诉人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983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夏莉
审 判 员  王成
审 判 员  闫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