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400号
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八家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MAOA7NE73C。
法定代表人:尉淑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鑫宇,男,199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1栋5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8LTM42。
法定代表人:付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天,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榕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B区B2#楼10层14商务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2Y5M7Y12。
法定代表人:杨文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湧,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延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津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榕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