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

佛三法执字第2846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与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三法执字第28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余超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敏杰,广东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严锐佳。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8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