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

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与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与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1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
负责人:余超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锐佳。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城郊支行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河口建筑工程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河口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