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5290号
原告: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原国网宁夏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银,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志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夏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晶科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