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502执2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爱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岩,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卫恒基伟业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9)宁0502民初1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474189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执行费7013元未缴纳。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宁xxxx机动车、宁xxxx机动车,因未能实际扣押,故采取冻结车户措施后未能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电费款481202元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向其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苟飞飞
审判员 安治超
审判员 蒲茜淞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飞扬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