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214民催2号
申请人: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金凤区高新技术开发区6号路1号写字楼。
申请人宁夏宁电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Ο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编号为1030005226400100,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票面金额为800000元,收款人为林州光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票人为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佳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