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终6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滨河大道18号A栋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潘尔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行,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0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妮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属于***调离后本应腾退的房屋,因此本案不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而是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1995年初调离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下属的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水电学会)工作。由于中电联是社团法人,其与研究所无任何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按照当时住房政策,人员调离后,应当归还、腾退承租的原单位住房。研究所与***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中的第五条第6款对此就有专门约定,当事方都应当遵守,否则因调离后继续占用原单位房屋就无从救济。由于当时水电学会暂时不能为***解决住房,因此水电学会与研究所函商,希望研究所允许***“暂住壹年”。由此可见,***调离研究所后就应当腾退涉案房屋。其延期一年退房是基于水电学会与研究所两个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不能据此认定***调离后继续使用涉案房是分配所得,而应当认定涉案房屋为借用租赁房屋。***占用涉案房屋至今,是由于研究所历经多次改制重组、领导和相关管理人员更替变化、单位办公地点多次搬迁等多重历史客观原因,管理上衔接不畅所致。根据以上事实,国网公司认为,1.***占用涉案房屋不是基于单位内部分房,而是基于单位之间借用而形成的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关系。2.***调离后,其与研究所之间再无隶属关系,有关矛盾、争议、纠纷已经不可能在单位内部解决,因此,涉案房屋纠纷应当按照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国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契约》,判令***腾退位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2.判令***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2673.7元;3.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辩称,我在获得涉案房屋承租权时还是国网公司前身(研究所)的正式职工,理所应当享有福利分房的资格,与福利分房单位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并不是独立平等主体的关系,更不是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准确地说,是历史遗留问题,且责任在于国网公司。关于国网公司提交的水电学会写给研究所的商函,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从不知情也无从判其真伪。即使为真,也只是单位之间私下达成的默契,并未征得我本人认可,因此认为此函与本案无关且无效。
一审法院经查:涉诉房屋现登记于研究所名下。1995年,研究所更名为北京动力经济研究所;北京动力经济研究所于1999年更名为国家电力公司动力经济研究中心,于2002年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于2017年更名为国网公司;***原系研究所职工;1989年1月27日,***在研究所任职期间签订《房屋租赁契约》,自研究所承租了161号房屋;后***交还161号房屋,换至涉诉房屋居住,研究所总务科曾为***出具涉诉房屋的《宿舍租金计算表》;现涉诉房屋所在楼宇的其他出租房均已通过房改出售给个人,但因***在房改时已调离研究所,涉诉房屋未办理房改手续,而由***占有使用至今。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单位的分配占有使用涉诉房屋,且持续至今,而涉诉房屋确属福利分房的范围,则双方之间系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国网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基于单位的分配占有使用涉诉房屋,且持续至今,故涉诉房屋确属福利分房的范围,则双方之间系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综上,国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彤琳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