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0731号
原告: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滨河大道18号A栋五、六层。
法定代表人:潘尔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行,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国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契约》,判令***腾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红联村X号楼X门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2、判令***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22673.7元;3、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北京水利电力经济研究所(以下简称水电经济研究所)作为北京海淀区红联村X号楼X门X层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于1989年1月27日与***签署《房屋租赁契约》,约定水电经济研究所将XX号房屋出租给***,该房屋使用面积42平方米,月租金为5.4元。租赁期间,经双方协商,租赁房屋由XX号房屋调换为涉诉房屋,租金标准亦调整为每月128.1元。后水电经济研究所改制为国网公司。因双方并未约定租赁期限,国网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契约》。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辩称,我原系水电经济研究所员工,1994年被调到同系统的上级单位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电力企业联合会),之后又被调到中国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1989年1月27日,我与水电经济研究所签订关于XX号房屋的租赁协议。1992年,我将XX号房屋返还单位后分得涉诉房屋,双方未就此签订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此后水电经济研究所频繁重组,也无人催要租金,我曾一度将租金交给小区看门人。我在电力系统工作了20多年,从未享受过房改分房的福利,自1992年至今,我一直居住使用涉诉房屋,涉诉房屋实属水电经济研究所分配给我的福利分房,仅因单位主体变更和我的人事调动迟迟未能办理福利分房手续。我认为我与国网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租赁合同,对待历史遗留问题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法来解决。
经查:涉诉房屋现登记于水电经济研究所名下。1995年,水电经济研究所更名为北京动力经济研究所;北京动力经济研究所于1999年更名为国家电力公司动力经济研究中心,于2002年转制为科技型企业,于2017年更名为国网公司;***原系水电经济研究所职工;1989年1月27日,***在水电经济研究所任职期间签订《房屋租赁契约》,自水电经济研究所承租了XX号房屋;后***交还XX号房屋,换至涉诉房屋居住,水电经济研究所总务科曾为***出具涉诉房屋的《红联村宿舍租金计算表》;现涉诉房屋所在楼宇的其他出租房均已通过房改出售给个人,但因***在房改时已调离水电经济研究所,涉诉房屋未办理房改手续,而由***占有使用至今。
本院认为,***基于单位的分配占有使用涉诉房屋,且持续至今,而涉诉房屋确属福利分房的范围,则双方之间系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经济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