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与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351号
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敦某某、朱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优创电力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安阳金方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