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全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法定代表人:吕伟东,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全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振华路****装配车间**码:9145010068775545XT。

法定代表人:苏怡森,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河池汇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拉要社区财政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东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全宇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宇公司)、原审第三人河池汇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1民初15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送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发包、承包关系已经终结,上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已发生转移。二、上诉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转移给汇能公司,本案纠纷实质上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法律关系。2013年6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懂托、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双方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4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与汇能公司签订《广西河池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合同双方是被上诉人与汇能公司。根据前述两份合同的内容,充分证实了上诉人在《懂托、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在2014年10月17日转移给汇能公司。本案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正是以该《广西河池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为依据,本案纠纷实质上是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并非原审法院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三、《广西河池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东送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改判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全宇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原审无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所涉及的项目为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而非懂托、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述的《懂托、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广西河池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相关事实均与本案无关,以此为由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提交的《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220KV丹阳变懂托、拉纳出线间隔采购施工总包项目三方协议书》、工程竣工资料等证据足以证实,汇能公司已于2014年8月8日将其在《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给上诉人。《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220KV丹阳变懂托、拉纳出线间隔采购施工总包项目三方协议书》时涉案项目尚未竣工,上诉人所受让的是作为发包人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而非仅仅是金钱给付义务。且被上诉人起诉索要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上是因《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争议,不是对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发生争议。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原则,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南丹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是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汇能公司2013年3月28日与全宇公司签订《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后,于2014年8月8日与全宇公司、东送公司签订《220KV丹阳变懂托、拉纳出线间隔采购施工总包项目三方协议书》,将汇能公司在《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东送公司。全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基于受让人东送公司不履行原合同即《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质保金的支付义务,本案纠纷系对《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争议,并不是对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即《220KV丹阳变懂托、拉纳出线间隔采购施工总包项目三方协议书》的争议。《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广西南丹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南丹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东送公司认为本案全宇公司主张的工程质保金以2013年6月8日《懂托、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2014年10月17日《广西河池拉纳水电站接入系统通信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合同》为依据,本案应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本院认为,一是东送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上述两份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是经初步审查,本院无法认定上述两份合同所涉工程与《220KV丹阳变电站扩建110KV拉纳出线间隔工程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案涉工程为同一个工程。故全宇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东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春燕

审 判 员 潘伟兰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娴

书 记 员 欧晓霞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