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民终9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璇,江苏高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远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少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灿、何灵聪,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两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展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远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迈公司)及原审被告洛阳两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39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能公司上诉请求:驳回远迈公司对先能公司的一审诉请,并依法改判远迈公司支付违约金107.05万元及赔偿损失60万元;判令远迈公司立即开具182.80万元增值税发票,并赔偿先能公司税金损失82500元;判令远迈公司立即支付先能公司自行整改的费用19.0276万元;立即向先能公司交付开关柜与箱变技术协议、吉鹭2开关柜定值单、箱变定值单、高压开关柜与箱变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低压开关柜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箱变与开关柜出厂原理图、接线图以及所有设备技术资料、竣工资料、高压部分施工图与竣工图、所有保护装置说明书;要求更换自出线柜到并网柜的电缆为远东电缆;并网柜断路器开关更换为1250A;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远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先能公司系本案一审反诉原告,依据先能公司提供的证据及法庭审理中查明的事实,足以证明远迈公司的违约事实确实存在,并且因其迟延交付工程导致给发包工程的甲方两吉公司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因而造成两吉公司拒绝支付先能公司的工程款,并要追究先能公司的赔偿责任的这一后果。理由:1、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远迈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先能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的《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部分EPC分包合同》中的约定远迈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内完成全部工程并具备并网条件且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但是远迈公司却一直在拖延工程完工时间,在合同约定的验收合格时间即将到来的时候,远迈公司还未购买无线通信装置。该装置是光伏电站信息采集系统和洛阳地调信息采集系统之间通信使用,没有该设备就无法进行并网,无法通过洛阳供电公司的验收。直到2018年7月远迈公司才购买到该设备,由此造成项目一直到2018年10月11日才完成验收,准许送电。而根据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的约定在2017年12月30日之前未能并网没有验收合格,则需按照0.10,按计为**MW计为**万元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金为47万元。2018年7月4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了需在2018年7月31日前并网成功,若未能按约完成,则远迈公司需再以每延期一天从尾款中扣除2000元的违约金。远迈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完成验收,逾期工期71天,应当承担违约金14.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远迈公司违约与事实不符,因为事实就是该项目于2018年10月11日才完成验收。远迈公司在庭审中无任何证据表明迟延并网的过错责任在先能公司,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违反合同约定无理由连续停工10个工作日以上应当支付违约金41.85万元。一审庭审中,从我方提交的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登记表中可以看出,远迈公司自2018年1月7日至3月31日期间没有施工记录,按照双方在分包合同第25页15.1.3(6)约定应当向先能公司支付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从庭审中我方提供的证据照片及远迈公司的自认均可以证明远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上海远东电缆。远迈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整改工作,应当支付违约金4万元。在庭审中先能公司提供的双方微信记录均可以证实远迈公司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进行修复,按照合同25页15.1.3(4)规定每次须向发包方支付一万元违约金。而分包合同25页15.1.3(7)明确约定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一般质量事故或缺陷的,每次须向发包方支付一万元违约金。远迈公司造成设备基础漏水,电脑系统后台死机无法正常工作,先能公司只能自行安排维修基础一次、维修后台二次,应当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3万无,而上述费用的发生均有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予以佐证。综上,远迈公司应当向先能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合计107.05元。2、远迈公司应当赔偿先能公司的损失60万元。远迈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网及验收合格,而在此期间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取消了补贴导致先能公司无法从两吉公司处获得工程款并需要承担两吉公司的损失。国家每年均会调整光伏发电项目的补贴标准,这是光伏行业的常规,2017年12月19日也对此发布了通知。通知中明确说明对于2018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将补贴标准降低0.05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37元(含税)。而2018年5月31日发布的发改能源(2018)823号文明确取消了补贴。以上变化直接导致与先能公司签订《洛阳两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M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项目发包方两吉公司无法获得电费补贴资格,案涉电网项目变为平价上网项目,两吉公司由此造成的电费补贴损失己达到4429.86万元。据此,两吉公司发函明确表示不再支付640.8万元工程款,且保留因先能公司延迟并网对其造成巨大损失的权利。综上,先能公司因为项目不仅无法回收工程款,同时还要承担因远迈公司的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如果还要先能公司承担远迈公司的工程款而不追究远迈公司的违约责任,这种判决明显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由于一方的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情形下,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因此上先能公司要求远迈公司除了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另行向先能公司承担造成的损失60万元。3、自行整改的费用19.0276万元应当由远迈公司承担。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方需要承担发包方自费修复产生的费用。本案中,先能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均能证明先能公司为此已支付了上述费用,应当由远迈公司承担。4、依据分包合同10.1计量约定,受托方办理支付申请时,应当出具支付申请函、阶段性清单计量、验收资料、有效发票。远迈公司应当在收到先能公司支付款后的合理时间内出具合同约定税点的增值税发票。远迈公司迟迟不出具增殖税发票,导致先能公司支付了货款却无法进行抵扣,造成先能公司的损失应当赔偿。5、远迈公司应当交付开关柜与箱变技术协议、吉鹭2开关柜定值单、箱变定值单、高压开关柜与箱变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低压开关柜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箱变与开关柜出厂原理图、接线图以及所有设备技术资料、竣工资料、高压部分施工图与竣工图、所有保护装置说明书。本案中法院认定远迈公司己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光伏发电项目,且工程已投入了使用,那么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远迈公司应当将前述资料交给先能公司,但是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中回避了这一个问题。6、根据设计图纸及合同的约定并网柜断路器开关应当为1250A,自出线柜到并网柜的电缆应当为远东电缆。远迈公司也在庭上认可没有用约定的电缆这一事实,所以先能公司要求更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远迈公司辩称:先能公司的上诉状和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反诉状,其反诉请求和上诉状的上诉请求内容几乎一模一样。一审判决书对于远迈公司的起诉证据和先能公司的答辩以及反诉和答辩写得比较清楚。先能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同一审对先能公司反诉的答辩意见。
远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先能公司向远迈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105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二从2018年10月26日算起至实际付款时止);二、判令两吉公司在未付的工程款之内对上述欠款承担付款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先能公司承担。诉讼中,鉴于证据变化,远迈公司将诉讼请求一中1052000元变更为111万元。
先能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一、判令远迈公司支付先能公司违约金107.5万元及赔偿损失60万元。二、判令远迈公司立即开具182.8万元增值税发票,并赔偿先能公司税金损失82500元。三、判令远迈公司立即支付先能公司自行整改的费用19.0276万元。四、判令远迈公司立即向先能公司交付开关柜与箱变技术协议、吉鹭2开关柜定制单、箱变定制单、高压开关柜与箱变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低压开关柜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及保修单、箱变与开关柜出厂原理图、接线图以及所有设备技术资料、竣工资料高压部分施工图与竣工图、所有保护装置和说明书。五、要求更换自出线柜到并网柜的电缆为远东电缆,并网柜断路器开关更换为1250A。六、判令远迈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14日,先能公司与远迈公司签订《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部分EPC分包合同》,远迈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包了作为发包人的先能公司的“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包合同第一章《合同协议书》中约定: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8)合同附件;(9)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处理,沟通一致后另行书面签订补充协议。2、工程概况: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地点:洛阳市滨河北路68号。工程承包范围:从逆变器直流侧至10KV送出线路并网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工程高压部分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逆变器除外)材料采购、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控安保系统、系统调试、送出线路工程,至对侧变电站的通信工程、缺陷修复及质保服务等与本电站高压部分相关的工程。3、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本项目按照固定总价的方式进行计价,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总价固定不变。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9万元,该价格为含税价格。4、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技术协议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按国家质量评定标准验收合格。项目发电效率:承包人依照国家要求的建设标准,按本项目达到80%发电系统效率实施工程建设。5、主要工期:合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双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双方各自应履行的全部义务为止。工程期限:45天。开工日期:如本合同在2017年11月16日生效,为开工日期。于2017年12月31日内完成全部工程并具备并网条件且经电网公司验收合格。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约定:10.2预付款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20%;10.3工程进度款:主要设备(变压器及高压开关柜)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项目进度款;10.4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5%。合同签订后,远迈公司开始进场施工。
2017年12月18日,先能公司与远迈公司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又签订《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部分EPC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合同范围的变更明确。1、远迈公司负责本项目逆变器基础的施工。逆变器基础的施工图纸由先能公司提供,远迈公司根据施工图的要求,参照变压器基础的进度要求同期施工,总进度不能影响设备就位及2017年12月30日的并网节点。2、远迈公司负责项目高压部分场内报验手续及项目外部手续的办理,……二、合同价格说明及付款方式。1、逆变器基础施工,远迈公司包工包料,合计5个基础,总价为12万元。先能公司在主体完工后3个工作日向远迈公司支付全部逆变器基础施工费用的60%,设备到位后余款一次付清。同时远迈公司向先能公司开具税率为11%的土建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2、远迈公司负责场内及外部手续办理的费用为15万元。三、违约条款。1、先能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合同付款,若因先能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向远迈公司支付合同款,每拖延一日,支付合同额1%的违约金。2、远迈公司应全力推进项目保证工程。若因远迈公司原因未能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投产,先能公司有权不向远迈公司支付相应的手续办理费用,且远迈公司应退回先能公司前期支付的费用。
2018年7月4日,先能公司与远迈公司又签订《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部分EPC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一、补充内容:4、远迈公司负责办理项目的并网验收工作。5、远迈公司确保在2018年7月31日前并网成功。6、先能公司在远迈公司所有设备进场后支付本项目追加项目12万元。
从中国建设银行流水看,先能公司向远迈公司支付情况为:2017年11月21日55.8万元,2017年12月21日15万元,2018年2月9日100万元,2018年7月16日12万元。
现原告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已经施工的部分并网发电,被告一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该工程是两吉公司发包,该公司没有把全部的工程款付清,导致被告先能公司没有及时付款,应该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围之内承担付款责任。工程款多次向被告催要、沟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先能公司与远迈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属于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双方应依据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远迈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且工程已投入使用,故先能公司应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远迈公司在工程项目上与两吉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故其要求两吉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远迈公司与先能公司分别指责对方违约,给自己一方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双方的违约情况均没有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双方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先能公司反诉提出的要求远迈公司立即开具182.8万元增值税发票,并赔偿税金损失82500元的诉讼请求,可待本案判决确定后另行主张。先能公司提出的要求远迈公司支付自行整改费用、交付开关柜箱变技术协议等以及更换自出线柜到并网柜的电缆为远东电缆,并网柜断路器开关更换为1250A的请求,因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事实的清楚存在,故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洛阳远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款一百零八万两千元(1082000元);二、驳回洛阳远迈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讼请求。案件本诉受理费7395元,反诉受理费11145元,共计18540元,由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1.《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部分EPC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远迈公司确保在2018年7月31日前并网成功;2.国家电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洛阳供电公司市场及大客户中心向洛阳两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10(6)kV分布式光伏项目竣工检验意见单显示现场检验意见为“验收通过,准许送电”,检验日期“2018年10月11日”;3.先能公司与远迈公司签订的《洛阳金鹭6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高压部分EPC分包合同》第三章专用合同条款的10.5.2约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方应在30天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给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远迈公司按照先能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远迈公司已完成光伏发电工程项目且该项目已经并网发电,先能公司应当向远迈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关于先能公司上诉主张项目未能按分包合同约定日期验收,远迈公司应赔偿违约金部分,一审法院根据已查明事实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扣除案涉工程因延迟验收并网的违约金数额,判决先能公司向远迈公司支付项目工程款1082000元,并无不当。先能公司上诉主张60万元损失、停工损失及自行整改费用,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损失及费用存在,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远迈公司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后应向先能公司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因该提交行为系从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先能公司应在给付全部工程款并向远迈公司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后,予以主张。另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先能公司要求的更换电缆及并网柜断路器开关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先能公司上诉主张由远迈公司开具182.8万元增值税发票及税金损失,可待本案判决生效后另行主张。综上,先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0元,由上诉人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庆刚
审判员 于 磊
审判员 邢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卢媛媛
书记员刘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