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4民初341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邢伟。
第三人:王加龙,男,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与被告先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加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以与第三人王加龙达成了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蔓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潇潇
书 记 员 邓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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