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2231号
原告: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平安街海洋小区2号综合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裴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凤生,黑龙江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泰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