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03民初3590号
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煜龙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佳林北园1号4单元6层2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煜龙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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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